系友會組織章程草案

第一章 總  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系友聯誼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聯繫系友感情,砥礪
系友學術研究,促進系友事業發展與合作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以中華民國為組織區域。

第四條:本會會址設於嘉義市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所在地。
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舉辦各項聯繫系友感情,促進交流之活動。
二、舉辦有關促進系友學術研究之活動。
三、舉辦有關促進系友事業合作與發展之活動。
四、舉辦有關促進系務發展之活動。

第二章 會  員
第六條:凡年滿廿歲,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均得申請為本會當然會員
一、現任或曾任職於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者。
二、畢業於國立嘉義大學應用數學系大學部或是碩士班者。
三、曾於前開學校進修一學年以上者。

第七條:凡年滿廿歲者,得申請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一、 對數學卓著貢獻,經本會會員推薦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者。
二、 從事數學相關產業或對數學學術研究有興趣,且認同並願意遵循本會宗旨,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經本會會員推薦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者。

第八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
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九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十條: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第十一條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
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
第十二條: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權利:
一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二、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。
三、本會各種刊物之投稿權。
四、本會舉辦之各種福利。
五、母校與系友間之聯繫及洽詢。

第十三條:凡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。
二、繳納常年會費,每人每年新台幣500元整,得視大會決議調整者。
三、出席本會各種集會。
四、擔任本會各項職務。

第四章 組  織
第十四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
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五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制定及修改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
第十六條:本會設理事廿人,組織理事會。監事九人,組織監事會。理監事均由
會員大會或全體會員選舉之。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七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,就理事中互選之。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
理事中推選之,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任期二年,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。理事長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代理之。

第十八條: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,其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二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三、計劃管理大會會務。
四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五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六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七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八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九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,
提請理事會聘任之。另設行政組、財務組、系友服務組,各組設置組長一人、幹事若干人,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兼任,提請理事長聘任之。本會理監事及會務人員均為無給義務職,如工作服務表現優異者,由理事會發給獎狀表掦之。

第二十條: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。其職權如下:
一、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。
三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四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五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六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廿一條: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
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廿二條:本會理、監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之。
一、自動提請辭職,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。
二、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大會公認者。
三、違犯國家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。
四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五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六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七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廿三條:本會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,得於各地區成立連絡處及各種委員會。

第五章 會  議
第廿四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,均由理事會召集之。定期
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;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或經各地區之連絡處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之。

第廿五條: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。常務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。必要
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廿六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
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廿七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
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本會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廿八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
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
第廿九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常年會費。
二、會員捐獻。
三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條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
第三十一條: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
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長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
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七章 附  則
第三十三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四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三十五條: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、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
日、文號如下:。

 

應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(草案)

應數系系友會加入會員申請書.docx